校发[2023]36号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机制,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北京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北京市教育系统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北方工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是指接受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及学校组织实施审计的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等审计结果文书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进行纠正、落实、完善制度、改进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学校要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通过召开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等,及时研究审计查出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审计整改提出要求。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负责全面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教委组织实施的审计,学校承担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实施的审计,被审计部门为审计整改责任部门,被审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
被审计单位要切实抓好审计整改工作,要将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落实审计提出的意见建议纳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缺陷、制度性漏洞,从源头入手,举一反三,推动标本兼治。积极配合审计处对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跟踪检查。
第五条审计报告批准后,审计处依据审计报告和学校工作要求,编写审计整改通知书,明确审计整改工作具体要求,经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将审计整改通知书及审计报告或审计问题清单送达至被审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审计整改工作布置会或由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六条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整改通知后,应当召开审计整改工作专题会或在处务会、党政联席会议上对审计整改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明确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等分类整改的措施、时限和目标要求,确保整改结果真实、完整、合规。被审计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整改工作,并在审计整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整改工作方案。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整改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未完成的整改事项,应说明原因,提出后续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后续整改结果应按要求及时报告。
第八条 审计整改情况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要求纠正事项和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追究处理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措施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 审计处承担审计整改的督促检查责任,对需要整改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的整改要求。对审计整改情况及时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审核整改措施及相关证明材料,与被审计单位沟通确认整改结果,督促完善整改措施,必要时可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以后年度审计项目一并实施或开展后续审计,重点核实整改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审计处应向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审计整改情况,对审计整改跟踪检查过程中的重点问题或疑难问题,及时报请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商。
第十条 审计整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审计整改的情况;
(二)立行立改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分阶段或持续整改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四)根据审计处建议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完善审计整改对账销号工作机制。建立审计整改工作台账,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学校组织实施的审计,审计处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列出审计查出问题清单(附件1),列明整改事项和要求等。被审计单位在报送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时,一并报送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清单(附件2)和证明材料清单(附件3)。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将查出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列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销号清单(附件4),对已经整改到位的事项,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事项,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直至销号。审计整改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每年5月15日和11月15日前被审计单位向审计处提交未完成整改事项进展情况的报告。
上级部门组织实施的审计,按照上级部门管理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健全审计整改贯通协作机制。审计处加强与纪检监察办公室、巡察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处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及问责共同落实等贯通协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相关部门对审计处提请协助的审计整改事项,应按照其管理权限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审计处。
纪检监察办公室按规定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巡察办公室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对党组织巡察的内容。财务处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各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分管领域的审计整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推动被审计单位整改到位;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建立审计整改督查工作机制。将拒绝或拖延整改、屡审屡犯的部门列为重点督查对象,由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督查组,开展联合督查。督查组在实施督查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督促检查通知(附件5)。督查结束后,督查组评估整改总体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督查报告上报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审计整改督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开展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和其他有关单位推动落实整改情况;
(三)正在整改或未整改事项及原因;
(四)正在整改或未整改事项的处理意见;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健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将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对相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要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以及全面从严治党(党建)工作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健全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机制。对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落实审计发现的问题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未及时将审计整改情况报送审计处并造成不良后果或报送的整改情况失实的,审计发现的问题屡审屡犯的,由审计处提出约谈意见建议,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或指定相关工作主管校领导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拒不整改、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部门和人员,审计处应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及时移交给纪检监察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等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处理结果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七条 推进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学校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内部网络公布、会议通报、印发简报等形式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保密的原则,经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后,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十八条 加强审计档案管理,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将审计整改情况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分类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 加强审计人员队伍建设,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加强信息化技术手段在审计整改工作中的运用,夯实工作基础,不断提高督促整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审计查出问题清单
2.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清单
3.证明材料清单
4.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销号清单
5.关于对XXXX(部门名称)进行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督促检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