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规范学校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 《北京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京教工[2020]53号) 《北方工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校发[2021]19号)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资金拨付、学校预算安排、其他单位拨付等具有专门用途、专项核算和专门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审计,是指审计处根据有关规定和管理需要或有关单位委托,对学校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处可安排自行实施或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委托中介机构实施时,应按照学校服务采购有关规定选择中介机构。审计处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审计经费纳入学校预算。专项资金项目有特殊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建设工程的,按照《北方工业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二)项目的论证、审批、立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北京市和学校有关规定。
(三)项目预算编制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及时足额拨付,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预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执行。
(四)是否严格执行预算,各项支出是否符合国家、北京市和学校有关规定,是否真实、合法,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资金、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虚列支出、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五)专项资金中用于购买材料、设备和服务等支出是否执行采购有关规定,合同签署及执行是否合规,形成的资产是否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以及资产使用情况等。
(六)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是否单独核算,会计资料是否完整,项目经费决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七)项目资金是否按规定的时间进度执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如何,是否实现既定绩效目标。
(八)项目资金结余的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七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和学校要求以及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合理选择审计项目,经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若有特殊原因,临时急需审计的专项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审计委托,经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日常科研项目结题审签按照科研审签流程办理,不属于临时急需审计的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审计应成立审计组,审计组由审计处工作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组成。审计组在实施专项资金审计前向归口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条 各专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审计组开展专项资金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应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向审计组报送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应提供的资料如下: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二)项目论证、申报、审批、立项、合作协议等资料;
(三)预算批复、预算调整等资料;
(四)有关项目的组织管理情况及经费收支明细账、决算报告;
(五)有关项目的招标资料及采购合同等,固定资产购置清单,资产的管理及使用情况报告;
(六)有关项目的结题申请、验收报告、绩效自评报告;
(七)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形成的报告、意见等;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组拟定审计方案,经审计处审批后实施审计,根据审计资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形成审计取证单,就审计发现问题与相关单位及人员充分沟通,相关单位及人员对审计取证单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意见,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审计组应对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核实,对审计报告做出必要的修改。
第十四条 审计处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按规定程序报主管校领导和学校审定后签发。
第十五条 审计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将专项资金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应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审计中揭示的重大违纪、违规行为以及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按程序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审计结果运用、公开及整改落实等具体工作按照《北方工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和《北方工业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审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方工业大学专项资金审计办法》(校发[2009]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