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工作,促进建设工程管理提质增效,根据《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 《北京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京教工[2020]53号) 《北京市教育系统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办法》(京教审[2020]3号) 《北方工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校发[2021]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管理,是指学校对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改扩建和修缮等建设工程从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竣工结算到财务决算等全部业务环节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管理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建设工程内部控制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的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完善内部控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资源绩效,促进廉政建设。
第五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坚持计划管理,做到科学谋划,统筹安排;
(二)坚持全面性与适用性相结合,突出审计重点;
(三)坚持合规性与效益性相结合,促进提高资源使用绩效;
(四)坚持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作用。
第六条 学校保障审计处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和经费,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建设工程成本,或列入学校经费预算。结算审减率在8%以上(不含8%)的审计经费由施工单位负担,需在相关施工合同和审计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权限
第七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处可安排自行实施或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委托中介机构实施时,应按照学校服务采购有关规定选择中介机构。审计处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八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升专业胜任能力,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九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开展建设工程管理审计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后勤基建处、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处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限期报送有关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
(二)检查有关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文件和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现场勘察与审计有关的事项;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召集或参加与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根据各阶段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后勤基建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沟通,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第十条 后勤基建处作为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履行与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相关的下列职责:
(一)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开展审计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
(二)对审计过程中各阶段需送审审计处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及时向审计处通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提前通知审计处参加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重要会议、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及竣工验收等活动;
(四)参与审计处召开的审计协调会,协同审计处解决审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按照结算审核报告中的审定金额办理工程款结算。
第三章 审计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金额大小、性质、重要性以及学校管理需要,采取跟踪审计、竣工结算审计或专项审计等有效的组织方式,有步骤地推进审计全覆盖。
对工程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修缮、改造工程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新建、改扩建工程以及被学校确定为需重点监督的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也可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对工程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修缮、改造工程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新建、改扩建工程,进行结算审计。
对工程合同金额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学校认为需要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可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按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学校审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和建设工程管理业务审计,其中建设工程管理业务审计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审计、建设工程采购与招标管理审计、建设工程付款管理审计和其他相关业务活动审计。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内容:
(一)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和组织架构情况,包括归口管理、工作边界、岗位职责等是否清晰,不相容岗位是否相互分离,相关业务流程是否科学合理等;
(二)建设工程管理的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是否清晰合规,决策执行是否有效等;
(三)建设工程立项是否经充分论证,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
(四)建设工程业务管理制度是否完备、执行是否有效,包括授权与管理程序是否清晰合规等;
(五)建设工程各类技术经济文件的编制、实施和归档等管理情况是否规范等;
(六)是否及时识别、分析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点,是否将内部控制流程嵌入信息系统等;
(七)是否对建设工程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八)其他应审计的相关内部控制活动。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管理业务审计内容:
(一)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审计
1.投资估算方法是否合理、结果是否相对准确,资料是否完备等;
2.设计概算是否控制在投资估算和批复金额内,概算的费用构成、内容及投资分配是否恰当、合规、符合建设目标等;
3.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等预算文件的业务流程是否受控,工程预算是否控制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编制依据、暂定内容以及暂列金额是否合规、合理等;
4.变更洽商资料是否齐全,决策、估价是否合理、准确,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批流程,建设、监理、设计单位是否履行对事实的检查确认程序并签署明确的意见等;
5.竣工结算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结算依据是否充分,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是否严格执行,结算金额是否准确等;
6.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是否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是否按照暂估价值入账等;
7.建设工程财务竣工决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工程投资决算总额是否控制在投资目标范围内等。
(二)建设工程采购与招标管理审计
1.采购与招标方式和程序等是否合规,是否符合相关制度规定,项目的采购、招标方案是否合理,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要求是否恰当等;
2.招标文件是否选择适用的合同示范文本,拟定的合同文本是否内容完备、约定清晰、能维护合同双方的权益等;
3.是否存在应招未招、应采未采的情况。
(三)建设工程付款管理审计
1.合同订立时,合同中付款节点与付款比例是否恰当;
2.工程实施过程中,支付依据是否充分,支付条件是否满足,是否符合应有程序,支付对象和金额是否准确;
3.工程竣工时,工程进度款是否按照合同履约。
(四)其他应审计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审计处对建设工程管理审计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及时出具审计意见书,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落实整改责任制。
第十七条 审计处对建设工程管理审计中发现的典型的、普遍性的问题,及时提出审计建议,提交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的公开按照《北方工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和《北方工业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审计中发现有下列违反财经法纪和损害学校利益行为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提醒相关部门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及时向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或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处理:
(一)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生产许可的;
(三)应招标而未招标或将工程项目分拆发包规避招标以及不按规定招标的;
(四)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擅自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的;
(五)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资料不实的;
(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及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七)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的;
(八)贪污受贿、收取回扣或严重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违法违纪的;
(九)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工程管理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方工业大学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校发 [2008]31号) 及《北方工业大学大中型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校发 [2012] 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