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25〕6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工作机制,规范学校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工作,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系统内部控制指引文件(制度体系)的通知》(京财会(2023)2225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评估,是指量化测评经济活动风险发生的可能程度及其造成的后果,形成评估意见、建议,确定相应风险应对策略的活动。
第三条 风险评估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风险评估应当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全面性原则。风险评估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
(三)重要性原则。风险评估应当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关注重要经济活动的风险。
(四)适应性原则。风险评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的调整和管理要求,不断调整和完善。
第四条 风险评估包括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的风险评估。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校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机制。在学校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小组下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
第六条 风险评估工作小组根据内部控制等制度要求,负责对学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风险评估。学校相关部门应配合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业务部门主要职责:
(一)做好本部门风险管理信息收集及传递工作;
(二)按期报送评估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配合现场调查、访谈等工作。
(三)按照学校风险评估工作方案要求,开展本部门风险评估自评工作;
(四)提出本部门风险解决方案,制定风险应对策略,采取应对措施。
第八条 风险评估一般情况下每年组织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题风险评估。当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对相关经济活动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九条 单位层面风险评估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包括单位是否确定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是否建立单位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以及机制运行情况。
(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包括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权责是否对等;是否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
(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四)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工作人员的培训、评价、轮岗等机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岗位职责知否明确;工作人员是否履职。
(五)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包括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是否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和报送单位预决算报告等。
(六)其他情况。
第十条 业务层面风险评估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预算业务情况。包括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单位内部各处室间沟通协调是否充分,预算编制与资产配置是否相结合、与具体工作是否相对应;是否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进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二)收支业务情况。包括收入是否实现归口管理,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财务处提供收入的有关凭据,是否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据等;发生支出事项时是否按照规定审核各类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情形。
(三)政府采购业务情况。包括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政府采购业务;是否按照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是否按照规定保存政府采购业务相关档案。
(四)资产业务情况。包括是否实现资产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责任;是否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处置资产。
(六)合同业务情况。包括是否实现合同归口管理;是否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是否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
(五)工程项目业务情况。包括是否按照概算投资;是否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形;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七)对外投资业务情况。包括是否实现对外投资归口管理;是否经过集体决策、是否履行审批手续;是否有明确的投资方案;是否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是否严格执行;是否建立监督机制;是否取得收益等。
(八)科研业务情况。包括是否实现科研业务归口管理;是否合理执行科研项目(经费)立项、执行、结题(验收)、成果转化等程序。
(九)收费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收费的归口管理;是否合理执行收费项目立项与标准核定、收费执行及收费票据管理等程序;是否做好收费公示。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实施风险评估的程序:
(一)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由审计处工作人员、相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风险评估工作小组,也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开展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工作。
(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编制风险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三)印发风险评估通知,组织部署工作。
(三)各业务部门按要求收集本部门相关风险初始信息,按时提交风险评估所需资料。必要时,根据风险评估工作统一要求,实施本部门风险评估自评工作。
(四)风险评估工作小组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估单位经济活动风险防控和措施是否有效的证据。
(五)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对收集的风险初始信息和重要业务流程进行风险识别,形成风险清单;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风险分析,评估风险影响程度,确定风险类型。
经济活动风险按其对单位事业发展产生影响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风险、重要风险和一般风险。
重大风险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风险的组合,可能导致单位严重偏离控制目标,严重影响单位的事业发展。
重要风险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风险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风险,但仍有可能导致单位偏离控制目标,影响单位事业发展。
一般风险是指除重大风险、重要风险之外的其他风险。
(六)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风险应对措施和整体策略,提出整改建议。
(七)编制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主要包括评估工作总体情况、评估依据、评估范围、评估方法、风险认定建议、管理建议等内容。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报告及整改情况及时向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小组或校长办公会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参与风险评估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对开展评估活动所涉及的资料和报告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四条 对本办法未涉及的具体评估内容等,依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北京市教育系统内部控制指引》(京财会〔2023〕222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如遇上级和学校有关制度发生调整变化,或学校机构及职责调整,造成本办法规定内容与上级或学校规定不符的,以上级或学校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北方工业大学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