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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北京市教育系统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01 16:35:52 阅览次数: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京教审[2000]015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系统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教委、教育局、成教局,各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市教委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市教育系统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工程质量,维护投资和建设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北京市教育系统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教育系统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市教育系统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工程质量,维护投资和建设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原国家教委24号令)和《教育审计规范》,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工程项目,是指北京市教育系统以国有资产(包括以土地投资为合作项目)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前,由专门审计机构对其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加强管理,保障建设及修缮投资合法、合理使用,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正确评价投资效益。
  第四条 审计机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建及修缮维修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部门或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或预算;
  (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符合规定,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三)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四)工程招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施工合同或协议书中对双方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惩、保修及时效等内容的约定是否全面、符合规定;
  (五)设计收费是否符合规定。
  第五条 审计机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二)调整概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三)建设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工程价款结算、往来帐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公程款等问题;
  (五)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或收取回扣等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六)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及合同要求,施工进度是否按计划进行,施工组织是否合理,施工单位有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 审计机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综合费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符合规定;
  (三)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四)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
  (五)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及时办理财务入帐手续,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规定,成本核算是否准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六)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支出等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虚列投资问题;
  (七)甩尾工程的未完工程量与所需投资计算是否准确、符合规定;
  (八)项目结余资金情况,包括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九)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是否真实、合法;
  (十)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情况如何,包干结余分配是否符合规定。
  第七条 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由各部门、各单位审计机构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具体委托事项由审计机构办理,委托费用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八条 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预付项目工程款应留足尾款。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支持内审机构开展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在人员和经费上给予保证。审计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第十条 审计机构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预算文件;
  (二)初步竣工验收报告;
  (三)承包合同及结算资料,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重大设计变更资料;
  (四)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五)国家有关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法规和当地政府发布的工程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有关取费文件等。
  第十一条审计机构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审计规范》组织实施。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本部门、本单位权益的行为及其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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