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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01 14:31:14 阅览次数:

各区县教委,各市属高等学校,市教委直管直属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保障各类教育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投入取得预期效果,强化内部审计在促进工程项目规范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中的建设性作用,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和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教育系统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突出重点,全面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计
各单位要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以及本单位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结合单位内部管理特点,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目标,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全面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计。
(一)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要实行全过程审计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加强内部审计对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的监督、控制和评价,实施全过程审计。
1.要围绕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不同阶段的各项经济业务管理活动进行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以下内容:
(1)立项阶段:可行性前期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2)勘察设计阶段:委托勘察与招标、勘察合同;委托设计与招标、设计方案选定、设计合同、初步设计与概算、施工图设计与预算。
(3)施工准备阶段:征地与拆迁;施工、监理、主要材料与设备及分包工程的招标;施工、监理、主要材料与设备及分包工程的合同。
(4)施工阶段:主要隐蔽工程勘验;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确认;工程进度款支付;设计变更与施工签证;索赔费用。
(5)竣工验收阶段:工程结算;合同履行、变更与终止;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2.要通过全过程审计,对工程建设各阶段的管理情况及其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效益与项目立项决策阶段预测的效益是否存在偏差,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
  (2)勘察工作的深度及其成果是否满足设计、施工的技术要求;设计周期和供图进度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设计质量是否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有无因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差错造成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及损失浪费的情况。
  (3)建设工程项目的工期目标是否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实际建设工期与计划工期是否存在偏差,分析偏差的程度和产生偏差的原因;建设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4)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决(结)算造价是否控制在概(预)算范围内,工程决(结)算造价的构成是否与概(预)算相符,有无存在结构上的变化;分析工程决(结)算造价与概(预)算之间的差异程度及其产生的原因。
  (5)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各阶段内部管理的规范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和评价,找出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和完善管理的意见与建议。
3.要发挥全过程审计对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控制的促进作用。通过各类招标文件与合同的审查、工程变更与洽商的审计、隐蔽工程的验证、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建立健全有效和必要的过程控制手段和控制程序,防范工程建设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以保证工程造价真实、合理,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未经审计确认,不得办理竣工决(结)算。
(二)进一步加强对一般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2000年以来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经验,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大中型项目之外的一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全面展开,堵塞管理漏洞,实现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全覆盖”,促进提高投资效益和规范工程管理。
1.要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特点,选择工程项目建设的某些重点环节或涉及工程项目管理的某些重要事项实施审计。要重点做好对施工合同、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主要材料与设备供应和结算、工程预算与决算以及各类工程款项支付进行审计监督。
2.要选择适当的审计方式,对确定的工程建设重点环节或有关重要事项进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或事后审计。要通过开展事前审计,实现审计提前介入;实施事中审计,适时进行审计确认;实行事后审计,把好最后一道关口。对实行事后审计的事项应当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其审计结论的效力。
3.要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实施审计。对确定的审计事项和重点环节,应当适时进行审计,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结算手续,预付工程款应控制在合理(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比例范围内,并保证留足工程尾款。
二、促进管理,深化修缮工程项目审计
各单位要根据财政预算制度和有关工程管理规定,以促进修缮工程项目规范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深化和改进修缮工程项目审计,重点加强对修缮工程项目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检查与评价。
(一)强化修缮工程项目预算执行监督
各单位要结合年度预算管理的需要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总体安排,加大对修缮工程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力度。在实施审计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修缮工程项目预算编制是否科学合理。项目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部门预算管理和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要求;立项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事前评估和可行性论证,符合单位实际需要;预算内容是否完整,目标是否明确,编制是否细化;不同项目之间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或违规立项;项目预算是否按规定程序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2.修缮工程项目支出是否符合预算批复。项目支出是否严格按财政批复的预算执行;支出的业务范围、费用标准是否与项目文本列示的内容相符合;项目预算执行中是否存在虚列支出或擅自调整、挤占、挪用等违反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的现象。
3.修缮工程项目执行是否符合相关制度。按规定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工程是否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政府采购;工程资金投入在规定限额以上的项目实施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开招投标。
(二)加强修缮工程项目业务审计
各单位要在强化修缮工程项目预算执行审计的基础上,按照有关工程管理的规定,确实加强对修缮工程项目业务内容的审计。凡是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修缮工程项目,都必须进行业务审计。对修缮工程项目的业务审计内容应包括:
1.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内容是否与财政批复的具体修缮工程项目预算一致,工程范围、工期、质量要求是否明确;合同工程造价是否合理,与工程预算是否相符,并控制在财政批复的预算额度内;工程款结算与支付条款是否符合相关制度;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有无明确的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
2.工程预算与施工签证。工程预算总额是否在财政批复的具体修缮项目预算额度内;工程量和工程预算及相关取费编制是否合规合理,定额和标准套用是否正确;计算是否准确。施工签证的内容是否真实,程序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涉及的工程造价变动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算是否正确。
3.工程结算与决算。预付工程款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工程款结算是否与工程实际进度一致;竣工结算是否与合同价款(包括施工签证变动价格)一致;未经审计确认,不得办理竣工决(结)算。工程决算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项目涉及资产管理是否符合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三)注重修缮工程项目绩效评价
各单位要以促进提高修缮工程项目效益为目标,认真开展修缮工程项目绩效评价,关注修缮工程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把绩效审计贯穿于修缮工程项目审计之中。
1.要关注工程进展情况。在实施修缮工程项目审计中,要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财政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安排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提前支付工程款或期末过高比例的资金结余现象,并分析原因、进行评价。
2.要分析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在修缮工程项目完工后,要对竣工决算进行检查分析,确认决算内容与修缮工程项目施工内容是否相符,工程造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挤占、转移项目资金等虚列支出和损失浪费现象。
3.要跟踪工程投入使用的实际效益与效果。在工程交付使用后,要关注是否实现了立项确立的目标,是否存在闲置或利用率不高的现象;使用后是否发挥了应有的效能,产生了应有的效益,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三、措施到位,确保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实施
各单位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此项审计工作,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在各单位的全面展开,为实现各类工程项目的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一)夯实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基础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并明确有关主管领导的责任;要根据单位开展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内部审计机构中配备必要的专业审计人员;要建立健全单位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制度,不断完善此项审计的工作规章和业务规范;要加强单位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信息化建设,配置必需的审计软件和硬件设备。
(二)落实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经费
各单位要根据财政财务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的需要,落实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经费。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费用应当按照《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成本;修缮工程项目审计费用应当列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要确实保证开展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所必需的经费。
(三)统筹安排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项目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度和本意见提出的要求,统筹安排审计项目,全面开展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同时,要正确处理好内部审计与政府审计的关系,按照“注重实效、减少重复”的原则,加强与政府审计机关的沟通与配合,确保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内部审计扎实、有效地开展。
(四)合理配置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资源
各单位在开展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时,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内部审计资源配置情况,组织由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或内部审计人员不能胜任的工程项目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五)加强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协调
各单位要根据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特点与内设机构职责分工,加强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协调,明确各内设机构在工程项目审计中的职责与义务,使基建、财务、资产、审计等相关内设机构之间,既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又要相互配合,防止推诿、扯皮,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实提高工作效率;要做好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外部的协调,保持各方的有效沟通,以保证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强化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结果运用
各单位要将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结果运用于各类工程建设管理之中,充分发挥此项审计的作用。要建立有效的传递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和审计建议传递给单位有关领导和管理部门;有关领导和管理部门要认真研究审计结果和审计建议,并作为对相关工程项目管理和决策的重要依据,以不断改进和规范工程项目管理;审计报告中关于工程造价方面的结论性意见,应当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以有效控制工程项目造价。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或完善本单位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具体实施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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